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中心机房和弱电机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信息系统安全、准确、高效运行,加强对中心机房和弱电机房的管理,依据部门工作以及等级保护相关总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中心机房是指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承载全校网络核心设备、数据中心及服务器等的标准化机房。本规定所指弱电机房是指全校各类建筑内的容纳学校校园网络汇聚设备、接入设备的弱电间、弱电井等。
第三章 组织职责
第三条 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制定计算机机房管理内容和要求,制定、落实计算机机房检查制度。
第四条 机房管理员负责机房环境管理、人员出入管理、设备出入管理等。
第四章 中心机房环境管理
第五条 机房管理员应保持机房清洁、整齐,保持机房正常运行的温度和湿度,进入机房必须换鞋,严禁在机房内吸烟、饮食、喧哗、游戏等。
第六条 严禁易燃、易爆、强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第七条 机房必须安装烟感和温感报警器及必要的灭火装置,禁止使用水喷淋装置。
第八条 机房应采用防火材料制作的机架或机柜。
第九条 安装环境监控系统和设备监控系统,对环境和设备的异常情况及时报警。
第十条 配备专用机房空调,空调制冷量应有冗余。
第十一条 机房管理员应做好机房精密空调的维护、保养工作,每月进行常规检查,每两个月更换一次防尘过滤网,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二条 机房用电应由两路通过不同变电所的电力线路进行供电,并配备专用UPS电源,关键设备由双路UPS供电,UPS容量应有冗余。
第十三条 UPS电池持续供电时间应保障机房内关键设备在断电情况下能够完成当天正常服务。
第十四条 机房管理员应将机房配电柜和不间断电源插座标识清楚。
第十五条 机房管理员应做好UPS的维护、保养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除尘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放电操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六条 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每季度对机房环境进行检查。
第五章 弱电机房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弱电机房,应就近设置二氧化碳灭火器。对于面积大于5平方米的弱电机房,应在室内设置二氧化碳灭火器。
第十八条 弱电机房应在门口处张贴标牌。弱电机房原则上应专用,并设门锁,由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机房钥匙。确实因工作需要共用的,相关单位应明确安全负责人,钥匙由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和相关单位共同保管,需要更换门锁时,应征得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同意,更换后应将一把新钥匙交给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弱电机房内不允许堆积杂物,网络设备上不得堆积杂物。对于面积大于5平方米且需要共用的弱电机房,有条件的应用隔断与其他区域分开,弱电设备所需电源应与办公所用电源分开,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办公用电源;室内应布置整齐整洁,灭火装置应放在显眼处,不得遮挡掩盖。
第二十条 非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操作弱电机房内设备,不得随意更改网线和光纤跳线位置和端口。
第二十一条 弱电机房内不得安排住宿,禁止吸烟,不得使用电热锅、电饭煲等电热设备。
第二十二条 弱电井
得用桌椅家具、杂物等堆挡。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心机房应安排人员值日,负责机房的日常整理和行为督导。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未经批准不能擅自离开岗位。值班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五条 机房管理人员要全面了解本机房各种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标准、应急处理办法。值班期间要尽职尽责,未经上级同意不得随意中断电路,停闭或调换设备,不得随意改动交换设备数据。
第二十六条 机房管理人员每日进行机房巡检不少于两次,巡检内容包括:机房温湿度、供配电、设备运行情况等,并填写《日常巡检记录表》。
第二十七条 机房管理人员对机架的配置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及早发现未经审核批准的随意变更,若发现未经批准的变动,及时通知到相关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定期进行弱电机房巡检,不少于每周一次,并填写《日常巡检记录表》。
第二十九条 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机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定期进行机房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七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员进入机房应换穿机房专用拖鞋或专用鞋套,防止灰尘侵入。
第三十二条 未经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领导审批,任何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机房。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维护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须填写《人员进出机房登记表》。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非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人员要求进入机房的,必须填写《人员进入机房申请表》,由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入机房。
第三十四条 非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人员在维护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机房各项管理规定,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相关维护人员必须全程跟踪陪同,不得脱岗。
第八章 设备出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严禁将设备(比如电脑,研发设备,网络设备等)带出机房。若因工作需要将设备带出,需经机房管理员审批,并登记《设备进出机房登记表》。
第三十六条 如果出现设备故障,可在现场进行维修的,派专人全程陪同维修人员在现场维修,并报信息安全管理员处备案,由陪同人员填写《设备维修登记表》。
第九章 持续改进
第三十七条 为了保证本规定的时效性、可有性,必须根据相关审核规定进行评审和修订,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